上一年度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新增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单个外资企业每年享受的外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政策原文详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https://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11188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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