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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如何设立外资企业?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6日来源:深圳市场监管局

问: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如何设立

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不属于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禁止的项目,特别管理措施中有其他要求的,需在登记前取得行业审批部门批准。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至少应有一名股东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投资者。

申请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2.经办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一)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

(二)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使用往来内地通行证、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使用护照申请登记注册的,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无需线下核实相关证件。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件送达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7.章程(全体股东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年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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