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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经营所得,应什么时候进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0日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取得经营所得,应什么时候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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