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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印发实施《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通知内容全文如下:

财税〔2024〕12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现就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前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发展规划》中划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3月19日

通知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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