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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15%企税优惠明确享受条件 主体需在前海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8日来源:深圳特区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联合南山区、宝安区财政、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于17日印发《关于明确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15%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实质性运营”认定条件进行明确。

此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扩展至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此次《公告》,明确了政策优惠享受主体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认定条件,在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的同时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服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根据《公告》,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合作区,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而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一是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合作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二是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为加强监管,税务局和宝安区税务局将分别对本辖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记者段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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