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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7日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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