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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9日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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